中國科學院院屬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我院院屬事業單位(不含院機關本級)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保障科學、教育事業健康發展,降低業務成本及公用經費支出,建設節約型事業單位,推動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財政部《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8〕13號)等有關規定,參照財政部《中央行政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家具配置標準》(財資〔2016〕27號),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院屬事業單位使用各種資金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適用本標準。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是指滿足院屬事業單位辦公(包括科研及管理工作)基本需要的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不含特殊需要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
第四條本標準包括實物量標準、價格標準以及使用年限標準三部分。
第五條實物量標準包括總量控制標準、崗位配置標準、研究生配置標準及公用配置標準。
(一)按在冊正式職工人數及本單位培養研究生(包括碩士生、博士生,下同)人數設置總量控制標準。當年在冊正式職工人數,以事業單位上報的當年度部門決算報表中“在職人員年末實有人數”為準;研究生人數,以科研、支撐、教育單位上報的當年度部門決算報表中“年末學生人數”中研究生人數為準。科研、支撐、教育單位包括科研機構、計算機網絡信息中心、文獻情報中心及大學。
(二)按工作人員級別、工作性質設置崗位配置標準。工作人員級別按照局級領導崗位、非局級領導崗位劃分;工作性質按照科技崗位、其他崗位劃分。局級領導崗位、科技崗位由各單位人事部門按照我院崗位管理相關規定確定。
(三)按本單位培養研究生設置研究生配置標準。
(四)按在冊正式職工、本單位內設辦公室設置公用配置標準。
第六條實物量標準是在兼顧各種需要情況下,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高數量限制標準,不是必需達到的標準。單位應在限制標準內,結合實際工作需求,按照節約的原則合理確定配置數量。事業單位購置具有日常辦公功能的專業類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應當相應減少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數量。
第七條價格標準按工作人員級別、工作性質設置。價格標準是購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價格上限,不是必需達到的標準。事業單位應在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功能滿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努力節約經費開支。
第八條使用年限標準是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最低使用年限。未達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毀損無法修復外,原則上不得更新。院屬事業單位對已達到規定使用年限,但尚可繼續使用的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繼續使用,以充分發揮其使用效益。
第九條院屬事業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應當配置具有較強安全性、穩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維修便利的設備。除科研業務工作特殊需求外,不得配置高端設備。
院屬事業單位配置通用辦公家具應當充分考慮辦公布局,符合簡樸實用要求,不得配置豪華家具,不得使用名貴木材。
第二章 配置標準
第十條院屬事業單位配置通用辦公設備不得突破總量控制標準。總量控制標準用于控制本單位崗位配置標準、研究生配置標準、公用配置標準及其他工作所需通用辦公設備總量。
第十一條總量控制標準如下(其中注明包括研究生人數的,按在冊正式職工及研究生人數之和的比例控制;未注明的,按在冊正式職工人數的比例控制):
(一)臺式計算機(不含圖形工作站,以及與專用儀器設備配套使用的臺式計算機,下同):科研、支撐、教育單位150%(包括研究生人數),其他單位150%;
(二)便攜式計算機(不含移動工作站,下同):科研、支撐、教育單位200%,其他單位100%;
(三)打印機、一體機(不帶傳真功能)合計:100%;
(四)復印機:10%;
(五)傳真機、一體機(帶傳真功能)合計:30%;
(六)掃描儀:20%;
(七)碎紙機:20%;
(八)投影儀:30%。
第十二條局級領導崗位配置標準如下:
(一)臺式計算機:1臺/人;
(二)便攜式計算機:1臺/人;
(三)A4打印機:1臺/人;
(四)傳真機:1臺/人;
(五)辦公桌椅:1套/人;
(六)沙發茶幾:1組/局級領導辦公室(含三人沙發1件、單人沙發2件、大茶幾1件或小茶幾1件);
(七)書柜:2組/人;
(八)文件柜:1組/人;
(九)更衣柜:1組/局級領導辦公室。
第十三條非局級領導崗位配置標準如下:
(一)臺式計算機:1臺/人;
(二)便攜式計算機:科技崗位1臺/人; 其他崗位1臺/2人;
(三)辦公桌椅:1套/人;
(四)書柜:1組/人;
(五)文件柜:2組/人。
第十四條研究生配置標準如下:
(一)臺式計算機:1臺/人;
(二)辦公桌椅:1套/人。
第十五條公用配置標準如下:
(一)A3、A4打印機、一體機(不帶傳真功能)合計:1臺/2人;
(二)票據打印機: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三)復印機:1臺/20人;
(四)傳真機、一體機(帶傳真功能)合計:1臺/10人;
(五)掃描儀:1臺/10人;
(六)碎紙機:1臺/10人;
(七)投影儀:3臺(其中主投影儀1臺,小型會議室投影儀2臺)/大型報告會議廳;1臺/小型會議室;便攜式投影儀1臺/10人;
(八)沙發茶幾:1組/辦公室(含3人沙發1件或單人沙發2件、大茶幾或小茶幾1件);
(九)桌前椅:根據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十)更衣柜:1組/辦公室;
(十一)保密柜:根據保密規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十二)茶水柜:1組/辦公室;
(十三)會議桌椅:視會議室使用面積情況合理配置。
第十六條院屬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辦公家具價格標準和使用年限標準應當分別按照《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表》(附件1)、《通用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表》(附件2)執行。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十七條院負責對院屬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標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定期對事業單位通用辦公設備存量情況進行考評,并公布考評結果。
第十八條院屬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單位資產管理部門負責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配置管理工作,包括編制相關資產配置預算和配置計劃,檢查使用部門相關資產配置情況,控制本單位相關資產總量等。
第十九條院屬事業單位應當依據本標準,結合本單位實際需求、存量資產情況,編制年度資產配置預算和配置計劃。本標準是院審核事業單位資產配置預算和配置計劃的依據。
第二十條院屬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標準,對未列入本標準的其他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按照與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的原則,在滿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著節約原則從嚴控制配置。
第二十一條院屬事業單位確因科研、教學、涉密等工作需要,在崗位配置標準、研究生配置標準、公用配置標準以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應當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填寫《超實物量標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審批表》(附件3),經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審批同意后,在滿足基本需求、不超過價格標準前提下另行配置,但應當納入總量控制標準范圍。
第二十二條院屬事業單位確因科研、教學、涉密等工作需要,超過價格標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應當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填寫《超價格標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審批表》(附件4),經單位相關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單位主管所級領導審批同意后,在滿足基本需要的前提下,本著節約原則從嚴控制配置。
第二十三條院屬事業單位為研究生配置其標準以內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以及經本單位審批配置其標準以外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可按科技崗位價格標準配置,應當將資產登記在相關導師名下,并保證用于研究生。
院屬事業單位經本單位審批在崗位配置標準、公用配置標準以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的,可根據其工作性質確定按科技崗位或其他崗位價格標準配置,應當將資產登記在本單位相關人員名下或內設機構負責人名下,并保證用于相關工作和相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院屬事業單位采購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通用辦公設備及辦公家具,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院屬事業單位應當將經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同意的上述審批表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之一保存備查。
第二十六條院屬事業單位對本標準施行前已經超標購置且可以繼續使用的資產,應當繼續使用,待正常報廢到崗位配置標準、研究生配置標準、公用配置標準內時,方可進行正常更新購置。
第二十七條院屬事業單位報廢通用辦公設備和辦公家具,應當按照財政部及我院資產處置有關規定辦理審批(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院屬事業單位違反本標準規定超標準配置資產的,院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標準由院條件保
障與財務局負責解釋。院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等因素,適時更新和調整本標準。
第三十條本標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通用辦公設備配置標準表
2.通用辦公家具配置標準表
3.超實物量標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審批表
4.超價格標準配置通用辦公設備家具審批表
附件下載:
吉公網安備22017302000214號